中國青年救國團愛心急難扶助金設置辦法
91年5月7日修訂
100年9月22日修訂
(一)由本團總團部撥支創設基金。
(二)隨時接受熱心人士與團體自願贊助或捐贈。
(三)接受基金捐贈之單位為本團總團部及所屬各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各事業單位。
(一)全部基金於金融機構專戶存儲,以其孳息充作扶助及辦理公益活動款項,專款專用。
(二)各縣市團委會如已設置類似基金,或具有第三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其受贈之款項均應繳交本團總團部統籌運用。
(三)由本團總團部成立「急難扶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聘請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委員,共襄基金之籌集、運用及管理之責,並策畫辦理公益性活動。
(四) 「急難扶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本團主任擔任召集人,並設執行小組,負責審核基金之運用事宜。
(一)傷病扶助: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經濟陷入困境者。
(二)生活扶助:家庭突遭意外或特殊困難,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公益活動:辦理弱勢族群服務活動。
合於上列五、六項條款者,扶助金額以伍仟元為底限,壹萬貳仟元為上限,由縣市團委會據實核發給予扶助,情況特殊者由本團縣市團委會報請總團部核定扶助金額。
本團為依法登記之社團法人,依照我國所得稅第十七條暨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贊助或贈予本基金者,可享節稅優惠。
(一)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捐贈金額可從綜合所得中扣除。
(二)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凡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者)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百分之十為限,捐款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一年內累積捐贈新台幣壹萬元以下者由總團部函謝。
(二) 一年內累積捐贈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由總團部致贈感謝狀。
(三) 一年內累積捐贈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參拾萬元以下者由總團部致贈感謝牌。
(四) 一年內累積捐贈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由總團部致贈匾額。
(五) 一年內累積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者由總團部贈匾額並報請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