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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救国团爱心急难扶助金设置办法

中国青年救国团爱心急难扶助金设置办法

91年5月7日修订

100年9月22日修订

  • 宗旨:结合社会力量,对遭遇身心疾困者与弱势族群予以适时适当之扶助。
  • 基金数额:筹集基金壹亿元以上。
  • 基金之筹集:

(一)由本团总团部拨支创设基金。

(二)随时接受热心人士与团体自愿贊助或捐赠。

(三)接受基金捐赠之单位为本团总团部及所属各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各事业单位。

  • 基金管理与运用:

(一)全部基金于金融机构专户存储,以其孳息充作扶助及办理公益活动款项,专款专用。

(二)各县市团委会如已设置类似基金,或具有第三项第二款之情形者,其受赠之款项均应缴交本团总团部统筹运用。

(三)由本团总团部成立「急难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热心社会公益人士担任委员,共襄基金之筹集、运用及管理之责,并策画办理公益性活动。

(四) 「急难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本团主任担任召集人,并设执行小组,负责审核基金之运用事宜。

  • 扶助对象:身心疾困,经济陷入困境之凡⒈青少年⒉劳工青年⒊本团义工同志⒋弱势族群。
  • 扶助项目:

(一)伤病扶助: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经济陷入困境者。

(二)生活扶助:家庭突遭意外或特殊困难,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公益活动:办理弱势族群服务活动。

  • 扶助金额:

合于上列五、六项条款者,扶助金额以伍仟元为底限,壹万贰仟元为上限,由县市团委会据实核发给予扶助,情况特殊者由本团县市团委会报请总团部核定扶助金额。

  • 捐赠优惠:

本团为依法登记之社团法人,依照我国所得税第十七条暨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贊助或赠予本基金者,可享节税优惠。

(一)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一项第三款第二目规定:

个人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以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捐赠金额可从综合所得中扣除。

(二)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营利事业之捐赠,凡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之组织,或依其他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者)之捐赠,以不超过营利事业所得百分之十为限,捐款金额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 奖谢标准及方式:

(一)一年内累积捐赠新台币壹万元以下者由总团部函谢。

(二) 一年内累积捐赠新台币壹万元以上壹拾万元以下者由总团部致赠感谢状。

(三) 一年内累积捐赠新台币壹拾万元以上参拾万元以下者由总团部致赠感谢牌。

(四) 一年内累积捐赠新台币参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由总团部致赠匾额。

(五) 一年内累积捐赠新台币伍拾万元以上者由总团部赠匾额并报请公开表扬。

  • 附则:对有需要扶助之个案,可主动告知本项讯息,并结合当地慈善机构,俾变适时以转介,以达本团关怀、帮助青少年与弱势族群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