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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各乡镇市区团务委员会设置办法

本团各乡镇市区团务委员会设置办法

壹、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据本团组织章程第二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各乡镇市区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会)之名衔,应冠以各该乡镇市区行政组织名称。

第 三 条  团委会会址,应设于各该乡镇市区行政区域内。

第 四 条  团委会所推动之团务工作与活动,应接受当地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之辅导与规范。

贰、工作目标

第 五 条  团委会之工作目标:

        一、协调解决社会青年切身问题,满足正当愿望。

        二、激发社会青年爱家爱乡意识,培养爱国情操。

        三、倡导正当休闲活动,改善社会风气。

        四、推展社会服务工作,发挥伦理仁爱精神。

        五、配合政府政策,促进地方安定和谐。

参、义工同志

第 六 条  凡中华民国国民,具备下列各条件者,得由本团各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报请总团部核聘为各该乡镇市区团委会之义务工作同志(简称义工同志)包含谘询委员、委员及服务员:

        一、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谘询委员不在此限)

        二、具有高中(职)以上学歷者。

        三、认同与支持团的工作目标者。

        四、对青年活动与社会服务工作,具有热忱并志愿奉献心力者。

第 七 条  义务工作同志之权利义务如下:

        一、发言权。

        二、提案权、建议权。

        三、接受荣誉表彰权。

        四、享有使用本团各事业单位优惠权。

        五、遵行团委会组织章程及决议。

        六、担任团委会指派之工作与任务。

        七、参加团委会工作月会及有关活动。

        八、参加本团教育训练活动。

肆、组织

第 八 条  团委会置委员七至十七人;会长、副会长各一人,其人选由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就委员中遴选报总团部核聘之。

第 九 条  团委会置总干事、副总干事各一人,并设研修组、活动组、行政组、连络组、研发组、各置组长一人。

第 十 条  各团委会之义工同志平均人数以不高于五十五至六十五人为原则。

第十一条  团委会服务员可依其兴趣需要,或由会长指派,担任各组之工作任务。

伍、聘任

第十二条  义工同志聘期为一任两年,并自聘任当年元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报请总团部核聘之,聘期届满后,得依实际需要续聘或解聘。聘期中如因职务异动或新聘义工同志,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应适时办理增改解聘作业。增改聘同志之任期自发聘之日起至该任期届满为止,其中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副总干事及各组组长之任期在一年以上时,该任期视同为一任;若未满一年者,则以代理发聘。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之职务,任满一届后,原则不得连任。但若基于特殊需要,必须续任者,可由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专案报请总团部核聘之。续聘以一任为限。

第十四条  新聘会长、副会长必须曾任委员或总干事。

第十五条  新聘总干事或副总干事以由曾任组长之服务员中遴选为原则,如基于工作需要,总干事职务亦可由委员兼任。

第十六条  义工同志如本职异动或迁移至他县市,仍志愿继续服务者,得至新工作地或住地所在之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办理隶属基层团务组织之转移。

陆、职责

第十七条  会长之职责:

        一、遵行组织章程,把握工作目标,综理会务。

        二、对外代表团委会,结合社会资源,建立良好工作关系。

        三、召开委员会议、工作月会,或其他临时会议。

        四、筹设联络会所,以便推展团务工作。

五、得检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团委会有关人事,经委员会议通过后报请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依规定核定之。

        六、增进团委会义工工作知能及情感交流。

第十八条  副会长之职责:

        一、襄助会长处理会务。

        二、会长公出或不克执行职务时之代理人。

第十九条  委员之职责:

        一、出席委员会议及工作月会。

        二、分工督导团委会各工作组之业务。

        三、提供有关团务工作之兴革意见。

        四、结合社会资源协助团务发展。

        五、参与审查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六、参与义工表彰及增改解聘审查事项。

        七、接受会长委办之其他团务工作。

第二十条  总干事之职责:

        一、承正副会长之命,策划办理各项团务工作。

        二、督促各组订定并执行工作计划。

        三、策划办理义工同志甄选、训练、联繫及服务工作。

        四、承会长之委任,负责保管团委会印信。

        五、规划管理团委会之公文档案。

        六、列席委员会议并提出团务工作报告。

        七、其他团务工作之推展与活动之举办。

第二一条  副总干事之职责:

        一、襄助总干事办理各项团务工作。

        二、总干事公出或不克执行职务时之代理人。

第二二条  各组工作之职掌:

        一、研修组:

          (一)办理委员会议及工作月会。

          (二)办理义工同志之甄选、见习与职前讲习。

          (三)办理义工同志之在职训练与专长研习。

          (四)办理义工同志增改(解)聘工作。

          (五)办理义工同志荣誉表彰之申请。

        二、活动组: 

          (一)办理庆典活动。

          (二)办理休闲活动。

          (三)办理社区服务活动。

          (四)办理学术、艺文及体能活动。

          (五)办理义工同志及眷属联谊活动。

        三、行政组:

          (一)办理团委会财务工作,并定期向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填报财务报表。

          (二)办理义工同志之服务工作。

          (三)办理义工同志资料之建立及管理。

          (四)办理义工同志之庆生活动。

          (五)办理团委会公文档案管理及各种器材保管工作。

          (六)支援团务活动所需之行政事务工作。

        四、连络组:

(一)办理青年急难扶助工作。

(二)办理有关拜会、接待及与其他基层团务组织或机关学校社团之合作与联谊事宜。

(三)负责与传播媒体联繫协调及团委会新闻发佈事宜。

        五、研发组:

          (一)研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订团委会工作发展计划。

(三)负责特定专案或活动企划案之研究开发。

(四)在现在组织型态下,依义工专长、服务意愿及社会需要,经由自动选择或功能分配,担任平时或定点、定时之文化、环保、休闲、慈善(医护、公益)等类义工。

柒、会议

第二三条  团委会每月得召开工作月会一次,其目的为:

          一、促进义工同志对团务工作之膫解,以加强其参与感与责任感。

        二、提供义工同志自我研修与训练之机会。

        三、检讨当月活动得失,以期提昇活动品质。

        四、策划未来之活动,并作讨论与分工。

        五、促进彼此情感交流与联繫。

第二四条  团委会每三个月召开委员会议乙次,讨论重要问题,并决定应提月会讨论之重要议案、活动计划及工作报告。

第二五条  委员会议由会长主持,总干事、副总干事暨各组组长列席,工作月会则可视需要由各委员轮流主持之。

第二六条  会长得视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并主持之。

捌、谘询委员

第二七条  凡对团务工作热心,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由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遴荐,报请总团部核聘为各该团委会之谘询委员,其聘期为一任两年,聘期届满后,得续聘之。其名额不得逾该团委会义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五。

        一、曾任常务委员或会长者。

        二、逾龄之绩优委员。

第二八条  谘询委员之权责:

        一、提供经验与意见以为会长推展团务之重要参考。

        二、参加重要活动,并得列席委员会议。

        三、协助团委会建立良好公共关系,争取社会资源。

玖、解聘

第二九条  义工同志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报请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转报总团部解聘之:

        一、言行违背法律及损及本团声誉者。

        二、服务意愿低落,逾半年不参与团务活动者。

        三、本职调离或居所迁移无法继续参与团务工作者。

拾、经费

第三十条  团委会经费来源:

        一、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之补助。

        二、举(委)办活动之收入。

        三、接受个人或机关团体之贊助。

拾壹、附则

第三一条  团委会视工作需要,以会长名义聘顾问若干名,协助团务推展,其任期与会长同。

第三二条  义工同志在团委会之各项职务,均为义务无给职。

第三三条  团委会之设置、裁併,由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视事实需要报请总团部决定之。裁併或撤销时现有之财务与器材,均由县市团务指导委员会全权处理;原属义工同志亦得依其意愿辅导参加其他团委会继续担任义工,其权利义务相同。

第三四条  本办法经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